- 四川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16-05-04 00:00:00
四川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4〕102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 精神,从2004年起,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由考试和评审两部分组成。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负责对考评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高级会计师资格审批工作;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负责组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组织,承担考前培训、考试组织实施及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各市、州的考评工作仍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工进行。
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分工,落实职责,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评试点范围、对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的范围、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考试
(一)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5)在各部门从事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从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①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④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3、符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破格报考条件者(详见附件)。
(二)考试方式、科目、时间及考场设置
1、考试方式。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时间以及统一的全国合格标准;答题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2、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生作答时间为120分钟。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3、考试时间。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4年9月5日8∶30—12∶00进行。
4考场设置。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人厅发〔2004〕14号文件要求,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场统一设置在成都市。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1、报名时间。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安排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2、报名程序。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工作程序仍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程序进行。省级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蓉的中央部委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在省会计考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中级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指定地点办理报考手续。
(四)考前培训
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培训工作要坚持考培分开,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要坚持贯彻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拟参考人员接受培训。
目前,因全国会计考办只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情况自行选择学习教材。
(五)考试成绩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由国家统一确定合格标准。在试点期内,我省将根据全省考试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
1、国家合格标准。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2、年省内参评使用标准。试行考评结合当年根据本省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省会计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省内评聘工作中有效。
四、评审
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资格。申报人要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证明本人业绩、成果、贡献的有关材料及职称外语、计算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呈报表》一式四份,经逐级审查合格后,送省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发给四川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五、考评纪律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是深化职称改革的新举措,是我省刚起步的一项新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坚持条件,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审慎实施。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考评纪律,规范考评行为,对在考评试点工作中违犯、破坏考评纪律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实,并按照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所规定报考条件中,涉及资格取得时间或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均从取得相关资格的时间或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开始,取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为止。
七、本通知所称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系指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统计师。
八、本通知按职能分别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破格报考条件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破格报考条件
一、达到国家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的人员,但取得会计师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时间或年限要求的人员,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提前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提前报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务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或荣获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相当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地级市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3篇(其中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有相当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
(四)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或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大中专财务、会计课程,效果较好,并能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合格。
(六)从事本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主要参加者)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被采纳,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2、参与(主要参加者)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在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使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3、在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加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促进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显著,并经地级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4、在大、中型经济单位或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5、设计开发地经地市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主要贡献者。
二、未达到国家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二)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符合《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申报条件第5款规定之一。